德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号)、《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培养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70分及以上;累计补考课程不超过三门。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


  (四)在籍期间的外国语考核合格。


  第六条满足以下要求之一,视为外国语考核合格:


  (一)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二)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三)前置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四)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320分及以上;


  (五)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


  (七)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毕业前所取得的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或证书均须在相应官网或机构可查实、认可有效。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同他人舞弊者;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期限的;


  (五)不符合第五条任意一项者。


  第三章学位的申请、审批、授子和撤销


  第八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表。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材料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逐项严格审核,资格审查后,将拟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并提供复审合格学员的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学生毕业时进行一次。


  第十条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者,一经查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收到撤销结果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签发之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25级及以后年级的继续教育本科学生。2024级及之前年级本科毕业生仍执行《德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德院政字〔2019]37号)。如遇国家、山东省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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