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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是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且在规定的申请有效期毕业一年以内;
(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必须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习期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65分(含65分)以上,无考试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无抄袭剽窃现象;
(五)学位英语考核要求。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前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其中一项,视为合格:
(1)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成绩合格;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4)已获得前置学历的学位证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其中一项,视为合格:
(1)自学考试本科课程英语(二)考试合格;
(2)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外语专业毕业生;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4)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
(5)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六)学位主干课程考核要求。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我校组织的学位主干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课)考试,成绩合格。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免考学位主干课程。
第二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子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学习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4.在学期间,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学位英语有效成绩证名有效身份证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成功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严格审核原始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3.通过初审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考核;
4.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业“主干课程”考核成绩及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舞弊作伪等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如有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原《青岛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青理工继教[2016]3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其他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由我校代授学士学位,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