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院)有学士学位授权主修或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来华留学本科学生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符合以上要求、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
第四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达到专业要求的标准,经审核准予毕业,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学生同时修读辅修专业,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才能申请授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一)学士学位申请人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来华留学本科学生汉语水平考试达到规定要求,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二)毕业(含结业)后一年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可以在校(院)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因学业成绩未达要求而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含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院)参加相应课程进修,考试合格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含结业)超过一年的学生,不能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外国语考试均达到规定要求,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二)若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校(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条款办理。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各学院按照学位授予要求对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列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人员名单。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材料审查。2.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相关材料报送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复审3.各学院根据审查结果召开会议,通过审议票决产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教务部负责将各学院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并报送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4.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情况,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1.由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进行审查,提出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名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3.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情况,提交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复议程序申请人对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审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时,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一)未通过学位初审者申请复议程序。1.公布初审结果后,学院应将未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况同时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未通过初步审查的通知后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应提交至学院。学院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决定是否组织会议进行复议。2.若决定进行复议,学院应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院应将复议结果在收到申请者复议申请书后六十日内作出明确答复。3.若决定不进行复议,学院应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未通过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者申请复议程序。1.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议结果后,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议的决定由学院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后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应提交到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主席会议研究进行复议。2.若决定进行复议,可由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议,作出复议决议,对审议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复议申请书后六十日内将复议决议送达申请人。3.若决定不进行复议,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生效日期自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如发现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位外,还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研究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做好撤销学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包括: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名;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校(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三条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