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参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达到以下标准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二)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毕业要求,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必修课程、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位外语符合以下要求:1.必修课程[除毕业设计(论文)外]学分绩和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学分绩=∑(修读课程成绩x课程学分)/修读课程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3.外语水平,需符合下列任意条件之一:(1)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3)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成绩425分及以上;(4)省级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5)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成绩85分及以上。

  第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一)符合本细则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须毕业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者,不再受理相应申请。

  (二)远程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教育发展中心审核。教育发展中心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条远程教育学院应当保存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档案资料。

  涉密毕业设计(论文)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若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予以撤销:(一)毕业设计(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远程教育学院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远程教育学院申请复核,远程教育学院将复核意见报教育发展中心,教育发展中心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或校内外专家对其学业水平、专业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教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20日印发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石大教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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