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位证书★
申请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课程单科成绩达到70分或学分绩点达到2.5,且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要求本科段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0分(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和免考课程成绩)。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5分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复审通过。
三、外语水平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各类考试成绩或证书均需在毕业前取得的方予以认可:
1.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2.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已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5.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中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6.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或全国大学(日、德、俄、法)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与CET要求成绩相当水平;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可以查实;
8.参加经校(院)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9.参加校(院)组织或经校(院)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学位申请、审批、授子和撤销
一、学位申请人按照校(院)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学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学位申请人本科毕业证书签发后超过10个月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后,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课程成绩、学分、外语水平、毕业资格等,并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复审。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决议,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校(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五、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附则
一、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决议、撤销学位决议或学位复核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本人,由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校(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院)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2]42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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