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为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改进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相关工作内容,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2025〕4号),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01、申请范围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授予学位的申请范围:
1.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2.毕业后一年内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
02、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记录,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视为已通过学业水平测试;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英语专业专科学历的,可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中的英语科目考试,英语成绩以30分计入总成绩。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无考试作弊记录,在籍期间非英语专业自学考试计划中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03、申请流程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主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主进行网上申报,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对申请人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2.对审议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决议等相关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士学位证书制作和发放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制作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04、其他
(一)申请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并不再补加申请机会。
(二)学士学位证书一旦遗失,不予补发,可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已授予学位证明。
(三)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若发现有舞弊作伪、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已授学位。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确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制定成绩合格标准、组织测试和进行成绩认定等工作。
(五)为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提高学士学位审核工作效率,继续教育学院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及每年学位申请具体情况,确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具体内容,发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求和相关通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2026级及之后年级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未尽事宜由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