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维护校(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和校(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校(院)各种培养方式、各类培养层次、各招生专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校(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有偿使用校(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如对校(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校(院)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在校(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后,办理入莸学手续。
第六条 无故不能按期报到、缴费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除因服兵役另有规定外,因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缴费注册后向校(院)提交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学籍1年。次年3月31日前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因病不能正常学习者还须持医院康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可随次年新生学习;超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八条 新生录取后,若审查发现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信息不符,或有其他招生违规情形,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专升本学生按规定进行学历清查,对于清查未通过的学生及时办理清退手续,学籍状态以教育部学信网注册的结果为准。
第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学生于每年3月31日前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前置学历当年审核未通过者全额退款;每年6月底之前申请退学者,退还当年学费的50%;7月1日以后申请退学者概不退费;自动放弃学籍或因违纪被开除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校(院)对学生的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和学业两方 面:
(一)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学生在毕业前要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业成绩方面: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超过1学期者;
(二)单位出具证明,因公较长时间(援外、抗疫等)不能参加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校(院)认为符合休学条件者。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明材料,经所属函授站同意且经校(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记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学生休学应在本专业下一学年继续招生的前提下办理,若下学年不再招生,则不能办理休学,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个月向校(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院)审查同意后方能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不合格者;
(三)患病或意外伤残经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符合校(院)规章制度中其它条款的情况。退学学生应办退学手续,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校(院)批准后,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标注备案,一经退学,即不得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入学第1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校(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不符合拟转专业报名条件者(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二)跨不同学历层次者;
(三)录取成绩低于拟转专业录取分数线者;
(四)已转过专业者。
拟转专业学生应在第1学年第1学期开学后的1个月内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千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令、校(院)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替考(含找他人替考、替别人考试)情节严重者;
(二)留校察看期满,仍无改进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四)违反校(院)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分意见,逐级上报校(院)批准。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由校(院)发放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视其入学时间和学制而定,一般为毕业当年的1月或7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籍期间,每门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仍不合格,按学分缴费后重修本课程。在学制期内全部课程合格,方能办理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丢失者,应在公开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本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经校(院)核实无误后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管理制度,学生毕业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新华社学历照片采集上传。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生参加学位外语和专业骨干课考试合格,符合学位申报条件,通过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后授予学士学位。因课程考试不合格导致延期毕业的学生,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