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 | 青岛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升学位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授予,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且与学校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门类相一致。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最长修业年限(专升本 5 年、高起本 7 年)内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书标明时间为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平均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

(三)学位外语考核成绩合格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科相关论文(被知网、万方、维普、EI、SCI 、SSCI 等数据库之一收录);

(四)学位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 学位外语考核成绩合格认定标准 :

(一)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前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 355 分及 以上(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为准)或参加全国英语等 级考试三级笔试且成绩达到 50 分及以上(以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成绩通知单为准);

2.省外学生毕业前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 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已取得外语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书;

4.已取得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


(二)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前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省外学生毕业前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已取得外语类非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试计划中的专升本英语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2.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 355 分及 以上(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为准)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且成绩达到 50 分及以上(以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成绩通知单为准)。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人以及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 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一经撤销,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应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 交学位申请材料,由校外教学点汇总并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对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予以受理;审核未通过者, 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不予受理。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的受理情况,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审核通过者名单、材料等进行整理汇总,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二条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行文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 请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5 级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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