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70分及以上;累计补考课程不超过三门。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
(四)在籍期间的外国语考核合格;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视为外国语考核合格:
1.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2.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前置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320分及以上;
5.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
7.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毕业前所取得的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或证书均须在相应官网或机构可查实、认可有效。
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表。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未在规定时问内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材料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逐项严格审核,资格审查后,将拟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并提供复审合格学员的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子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学生毕业时进行一次。
对于已授子的学士学位,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者,一经查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子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收到撤销结果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